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诉称,与被告王某某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明晰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台江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台江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承办法官汪勇表示,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落实举措,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来源|台江县法院
作者|李 艳
编辑|廖 勋
责编|刘 鑫
审核|侯清华
往期回顾:
《中国妇女报》刊载贵州省妇联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反响未来五年,我们这样干!贵州省妇联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