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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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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当婚姻出现矛盾的时候,要冷静地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过激的语言或行动来达到目的,冲动行事反而容易两败俱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因婚姻矛盾犯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书。

杨名(化名),年出生,是贵州台江县的一名务工人员。年6月8日,他接到妻子陈方(化名)电话,要求次日到台江县城办理离婚手续。

杨名不愿离婚,于是产生了毁伤妻子面容的歹念,想让妻子毁容无法另嫁,达到挽救婚姻目的。遂在家准备陶瓷碗碎片以毁伤妻子。

6月9日10时许,杨名来到台江县城车站旁“海燕”相馆与陈方照相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照片,二人在相馆因小孩抚养权与抚养费发生争吵。

杨名抓住妻子的头发,用事先准备好的陶瓷碗碎片将其脸腮部割伤。受伤后,陈方跑出相馆,杨名追至一桥头,坐医院救治。

到医院后,陈方打电话将情况告知母亲,陈方哥哥得知情况后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陈方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6月11日,杨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名因婚姻矛盾有预谋地伤害陈方面部,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名在案发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武汉晨报实习记者罗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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