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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号

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结转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项目,于年4月13日取得《产权初始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应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起,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司未按规定申报。

鉴于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30%。

你司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71元,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72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46,,.93元,已申报14,,.16元,应补31,,.77元;

你司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4,,.00元,按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1,,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00元,已交,.07元,应补,.93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31,,.70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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