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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谁有资格签署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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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确权时一般由家庭的户主进行确权,但是家庭分户后土地一般不会及时变更,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分户后的小家庭能否签署补偿安置协议?还是由原来已经确权的大家庭户主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谁有资格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农民遇到征地拆迁,由房屋、土地所有人和征收方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已经分家,但是房屋产权证和土地确权证不是你的名字还是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之间转让,不能卖给非本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如果卖给了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与原房主无关。如果卖给本村集体之外的人,则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拆迁款原则归原房主所有,但如果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的归属,则应当履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房主应当归还买方购房款,以及补偿买方装修、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拆迁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定,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土地补偿费,最终还是要发放给村民的

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可见,不管是根据新修改的还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都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毫无疑问是应该补给失地农民的,但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却多有争执。

可见,不管是根据新修改的还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都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毫无疑问是应该补给失地农民的,但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却多有争执。

那么,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属于谁法律法规有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呢?答案是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那是不是意味着村民就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一小部分土地补偿费呢?当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最终还是要发放给村民的。

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所以,农村土地征收时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最终还是要将大部分的补偿费用发放给失地的农户。这个道理其实很好理解,谁家的地被征了,谁家的地就少了,那么每年地里庄家的产出就少了,因此当然应该给他们补偿,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

作者/来源:摩文律师事务所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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