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社
鼓社是苗族古老的社会组织,它起源于古老的父系氏族,但在往后的发展中成为类似于家族的社会组织,在苗族社会中长期延续下来。鼓社(又称吃牯藏),一般以同宗的几个村落组成,苗语称为“jangdnioj将钮”。一个鼓社选有大鼓头一人,副鼓头一般由前届鼓头担任。此外,还选有九个小鼓头,分管各项事务。鼓社一般以十二年为一届。届满便另选鼓头。被选者多为年富力强、子孙多、热心公益、德高望重的人家。在选了鼓头之后,全鼓社的人都尊之为长官,听其号令。每一鼓社有一长鼓供奉在鼓头家,称为家鼓。鼓长约六尺,直径约一次二寸,用楠木或者枫木制成,绘有花、蝴蝶等纹饰。换届时要另制一个山鼓,供在山上“鼓石窟”中,比家鼓略小。亦用楠木。
苗族请鼓祭鼓社是苗族最隆重的祭祖形式。根据史书记载:苗俗有所谓跳牯藏者,为合寨之公祀。亦犹民间之清醮,数年间行之,亥、子两月择日举行。每户杀牛一只,蒸米饼一石。届迄男女早集,多者千余,少者亦数百,赴同寨之家,每人各饭一箸、牛肉一片,糟酒随饮。于敞处以木桩四根,高一丈五尺,埋于地,中横木板,用草铺垫,陈设米饼、牛肉,上覆以屋,以祭众神。另盖草棚于旁,列米饼牛肉,以祭祖先。苗巫持伞盖,衣长衣,手摇摇铃,召请诸神。另一个击竹筒。一木空中,二面蒙生牛皮,一人衣彩服挝之。其余男女各服伶人五色衣,或披红毡,以马尾置乌纱冠首。苗妇亦盛服。男外旋,女内旋,皆举手顿足。其身摇动,舞袖相联,左右顾盼,不徐不疾,亦觉可观。而芦笙之音,与歌声相应,悠扬高下,并堪入耳,谓之跳牯藏。
牯藏头在这一活动中,宾主为饮,饮食歌舞,更劝迭酬,达旦乃止。而祭鼓虽然十三年举行一次,但准备时间很长,而且要延续三年之久,即头年醒鼓,次年转鼓,三年送鼓。醒鼓是每届子年八月,择吉日由礼师和鼓头率众到“鼓石窟”醒鼓接祖先,把山鼓接回供在鼓场的鼓庙社中。转鼓是在接了祖先和山鼓的第二年,即丑年八月的一个吉利的日子,由礼师到上届鼓头家把家鼓迎出,并由上届鼓头把鼓交给本届鼓头,共同把鼓送到本届鼓场的庙社中。送鼓即在寅年杀牲口送鼓而言,时间是在一月的一个吉日。所谓送鼓,就是把家鼓送到鼓头家,把山鼓送到鼓石窟。鼓社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同一鼓社的人不能通婚,鼓头是民主选举产生,没有特权。杀牛祭祖则表示对祖先的崇拜与怀念,用以团结全鼓社的人。
议榔
议榔和鼓社一样,都是苗族古代的社会组织,延续时间很长,明代文献中不乏关于议榔的记载。所谓议榔,就是开会定议榔规,并建立一种与之相应的社会组织。明代文学如弘治《贵州图经新志》、田汝成《行边纪闻》、郭子章《黔记》等,对议榔都有详细的记载,黔东南苗族地区留下的“议榔词”为我们分析议榔的社会属性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据《议榔词》记载:从前台江反排举行过一次议榔,解决土地分配问题,据说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加,田地占有不均,产生了贫富分化现象,反排的“娄方”(议榔主持者)养毛应联络了摆尾的“娄方”嘎咀丢共同商议,举行议榔。参加这次议榔的有剑河台江交界地区的十多个村寨。一般所属的村寨都有一个“娄方”参加,并由娄方率领群众参加议榔大会。这次议榔的地点位于台江县巫梭寨后山叫做索利略的地方。议榔的主持人是这一个片区娄方中威望最高的养毛丢和嘎咀丢,反排的这次议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明了至少在明代,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议榔的社会还具有典型的农村公社特征。
第一:议榔的主持者——娄方还没有脱离生产劳动,而与社员一起开田分田,他们还没有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宰;第二: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具有明显的生产资料二重性的特征;第三,地缘关系非常十分显著,参加议榔是以村寨为单位,范围按照地域来划分,说明议榔组织既不同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又不用于国家权力机构。
议榔的只能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对外主要是抵御外辱,反对封建王朝的围剿和压迫,包括政治,军事等方面的职能。苗族利用议榔才团结本族人民,与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进行斗争,对于保护本民族的生存和繁衍起了巨大的作用。《明史》记载黔东南答干寨苗人阿其时说:“居常张伞鼓角,绘龙凤器,遂与鸡贾、甲多、仰枯诸苗击牛角为誓,劫归化,官兵不敢进。指的就是鸡贾、甲多、仰枯等寨议榔联合反抗独山土官蒙天眷。议榔的对内只能只要是通过制定榔规来管理苗族社会,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等职能。《贵州图经新志》中提到:苗俗有事,则用行头媒讲,所谓媒讲,酌量事情轻重,以为等差,........如有婚姻用媒以通两家情好,凡请行头,皆用银布,名曰缚行头,言缚之使不二心。田汝成的《行边纪闻》中说: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行头以一事为一筹,多至数百筹者。每举一筹数之曰:汝负于某,其人服则收之;又一筹数之曰汝凌于某,其人不服则置之。计所置多寡,以报所为,..........若所收筹多,而度其人不能偿者,则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筹与地,一与和事之老,然复约其余者,则负者偿之,以牛马为算。凡杀人,而报杀过当者,算亦如之。上面引用文中的行头,就是苗族社会中的理老,理老处理问题,除依据榔规以外,还有理词,不过理词仅仅是道德教化,不像榔规那样具有强制性。
苗族榔规的内容广泛,有组织管理生产、解决婚姻纠纷、处理违反禁忌等。组织管理生产是议榔对内的主要职能。早期的议榔词就有关于安排全年生产活动的内容。如:一月翻谷兜;三月挑肥撒粪到田头,浸种、撒种;五月扯秧苗去栽等等。并说议榔是生产的组织管理者,有了”议榔庄稼才有收成,使寨子有吃穿”。榔规在处理犯禁和纠纷中,有死刑、神明裁判和血亲复仇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