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依法应向被拆迁人公开
在征地拆迁中,对被拆迁方影响最为直接的莫过于拆迁补偿款,当房屋被征收,拆迁方应该给予被拆迁方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征收部门都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藏着、掖着,不仅不会主动公开,即使是被拆迁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想要获取相关信息的时候,还是会被征收部门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拒绝。当然,这些借口都是强词夺理,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李某向温江区政府申请公开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温江区政府收到后,作出答复,表示:经过查询,没有此信息。李某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李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和复议决定,判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一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制作和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李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申请公开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对这些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区政府的答复以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虽然说,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属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很多征收部门都对此讳莫如深,不仅不会主动公开,在被拆迁方申请公开的时候,也会各种搪塞。但是,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的主体,理应主动公开补偿的相关信息,无论其以何种借口逃避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都是说不过去的,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